根據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和原人事部《關于實施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003〕26號)和《關于做好2004年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2004〕16號)精神,為加強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志愿者的招募培訓、管理服務、就業服務和績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誰用人、誰受益、誰負責”和“培養與使用并重”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一、招募培訓
第一條西部計劃志愿者的招募工作由全國項目辦統一部署,各招募省項目辦、高校項目辦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條西部計劃志愿者的招募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網上報名。有意愿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學生,可向本校西部計劃項目辦進行咨詢或登陸西部計劃網站(http://xibu.youth.cn/)查看有關情況,登陸西部計劃信息系統如實填寫報名信息。
(二)上交報名表。報名學生在西部計劃信息系統下載打印《報名登記表》,交所在院系輔導員或團委負責人簽字,并由所在院(系)黨組織蓋章后交至本校項目辦。
(三)資格審核。高校項目辦在收到學生的《報名登記表》后,及時對其在網上報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后,在西部計劃信息系統中填寫審核意見。
(四)筆試面試。高校項目辦須對報名學生開展面試,有條件的要組織筆試,內容包括基本素質能力測驗、心理健康水平測驗、邏輯與語言能力測驗、志愿精神考查、語言表達能力考查等,選拔符合崗位要求、筆試面試成績突出的學生。招募省項目辦也可統一組織筆試、面試。
(五)體檢。學校位于省會城市的志愿者,由招募省項目辦組織統一體檢;學校位于非省會城市的志愿者,可按省級項目辦要求,由所在地區的地(市)級團委組織統一體檢,體檢標準參照全國項目辦下發的西部計劃體檢標準。體檢工作要求嚴肅認真,如發現體檢不合格者,招募省項目辦及時聯系相應高校進行調換補錄。
(六)公示。體檢之后,公布錄取志愿者名單并在校園公示3天。若無異議,將志愿者名單報招募省項目辦。招募省項目辦對本省錄取的志愿者名單審核后,名單在團省委網站公示三天,公示結果報全國項目辦,并及時反饋至服務省項目辦。
(七)簽訂招募協議。公示無異議后,入選志愿者與招募省項目辦簽訂招募協議(協議格式和文本由全國項目辦統一提供)。協議簽訂后,全國項目辦委托各招募省項目辦向志愿者發《確認通知書》。同時,招募省項目辦應協調高校項目辦建立志愿者侯備人選庫。
(八)公布名單。全國項目辦匯總審定入選志愿者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西部計劃志愿者的培訓工作由全國項目辦統一部署,各服務省、服務地、高校項目辦共同配合實施。
第四條西部計劃志愿者的培訓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在校培訓。高校項目辦要充分利用畢業生離校前的時間,對入選志愿者開展基層工作方法、志愿服務理念、安全健康、就業創業等基本內容的培訓。
(二)集中培訓。志愿者攜《確認通知書》、畢業證和本人身份證件,到服務地所在省報到并參加由服務省項目辦統一組織的培訓。期間,出現志愿者因故退出的情況,經服務省與招募省項目辦確認,可解除招募協議并進行補招,相關招募省可從侯備人選庫中優先推薦,不足人員可由服務省就近遞補,但相關事項須在集中培訓期間完成。
(三)崗前培訓。志愿者抵達服務地后,服務縣項目辦要針對性地組織開展縣情縣貌、鄉風民俗等方面的崗前培訓。組織在中小學服務的志愿者參加開學前的崗前教學培訓,以及在當地教育部門實習和進行備課、家訪等,為開展教育教學服務工作做好準備。
(四)崗中培訓。服務期間,服務縣項目辦要結合實際,適時組織西部計劃志愿者進行崗位技能培訓,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志愿服務理念學習和服務工作體會交流,提高大學生志愿者的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在西部計劃志愿者集中培訓期間,服務省項目辦按照《中國注冊志愿者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志愿者進行注冊。
二、日常管理
第六條志愿者到崗后,縣級項目辦要與服務單位和志愿者簽訂服務協議書(協議書格式和文本由全國項目辦統一提供),明確項目辦、服務單位和志愿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西部計劃志愿者原則上應按照招募時所簽訂的單位上崗服務。但服務期間,志愿者崗位安排不合理的,經本人申請,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可在本縣范圍內予以調整。因健康、方言、生活習慣等原因,志愿者確不適宜在當地工作、生活的,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并在征求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報服務省項目辦批準,可在本省(區、市)范圍內調整服務地,調整后報全國項目辦備案。服務崗位原則上不得跨省調整。
第八條西部計劃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服務單位和服務縣項目辦負責。西部計劃志愿者應遵守西部計劃和服務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接受服務縣項目辦、服務單位的具體指導和日常管理。在服務期間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弘揚志愿精神,積極開展服務工作,認真完成服務單位以及服務縣項目辦交辦的工作任務,及時改進工作方法,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利用業余時間,發揮自身專長,積極組織基層團組織活動和其它志愿服務工作。
(二)嚴格遵守服務單位的考勤規定。如因事請假,須向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報告。離開服務縣的,經服務縣項目辦批準后方可離開,請假期間應與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保持聯系。
(三)加強自我管理,自覺互幫互助,經常開展交流聯誼活動。積極參加服務單位和服務縣項目辦組織的有關學習活動。
(四)不向服務單位或有關部門提出政策規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給服務地增加額外負擔。
第九條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以及意見、建議,可酌情依次向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服務地(市)項目辦、服務省項目辦、全國項目辦逐級反映,受理單位應在接到反映當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如有特殊意見或重大問題,也可直接向省級或全國項目辦反映。各級項目辦接到反映和處理的有關情況需留檔備查。
第十條服務期間,志愿者享受政策規定的生活補貼、交通補貼和保險。服務縣項目辦協調服務單位為志愿者提供與服務單位工作人員相同的工作條件,免費住宿以及安全、健康、衛生的生活條件,并幫助解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一條服務縣項目辦可按照有關規定和組織程序,指導志愿者成立志愿者服務隊,并設立志愿者臨時黨(團)支部。發揮服務隊黨(團)支部書記、服務隊隊長的作用,引導志愿者加強自我管理。
第十二條服務期間,志愿者戶口、檔案保留在所畢業學校,黨(團)組織關系轉入服務單位,編入服務單位支部或按規定成立的志愿者臨時黨(團)支部,正常參加組織生活,按規定繳納黨(團)費。
第十三條志愿者享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休息(假)權。志愿者請假應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需提供醫院證明),并由相應機構審批,具體規定如下:
(一)請假1-2天的,由服務單位審批。
(二)請假3-10天的,經服務單位同意后,報服務縣項目辦審批。
(三)請假10天以上的,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后,報服務省項目辦審批。
(四)事假每次原則上不超過15天,1年內累計不超過20天(報考研究生、公務員或參加執業資格考試和各類企事業單位舉辦的招聘考試除外),逾期取消服務資格,終止服務協議。
(五)各服務縣項目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志愿者返鄉探親和返崗時間。未經批準,超過規定返崗時間2天的視為違約,原則上取消志愿服務資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四條服務期間,志愿者在向服務縣項目辦履行請假手續后,可報考研究生、公務員或參加執業資格考試和各類企事業單位舉辦的招聘考試。
第十五條服務期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務期滿當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并報服務省項目辦批準后,可將服務期延長為2年;連續服務滿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為優秀的志愿者,可于服務期滿前當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并報服務省項目辦批準后,可將服務期延長為3年。服務省項目辦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志愿者延期人數及名單上報全國項目辦。
第十六條對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并經服務省項目辦批準,提前終止服務的志愿者,自批準當日起解除服務協議,次月起停發生活補貼。
第十七條服務期間,志愿者如違反西部計劃有關規章制度,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志愿者處分共分3種:警告、記過、解除協議。
(二)服務縣項目辦視志愿者違規情況建議省項目辦給予相應處分。
(三)服務省項目辦在對志愿者進行處分時,必須實事求是,認真調查核實,并將處分結果通知志愿者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四)志愿者對處分結果有異議者,可向全國項目辦提出申訴。
第十八條服務期間志愿者擅自離崗,服務縣項目辦或服務單位2日內無法與該志愿者取得聯系,服務縣項目辦應上報服務省項目辦,服務省項目辦應及時通報招募省項目辦,必要時可向公安機關報案。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離服務崗位達5日的,服務省項目辦可依本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予以處分,直至解除協議。
第十九條凡因違約或受處分而解除協議的志愿者,經全國項目辦核準后,進行如下處理:
(一)取消服務資格。
(二)自次月起停發其生活補貼和交通補貼。
(三)取消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資格。
(四)通報招募省及畢業學校項目辦。
第二十條志愿者在服務期間因個人原因造成服務單位或服務對象損害,由此引發的民事責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擔。志愿者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安全健康管理
第二十一條全國項目辦為西部計劃志愿者統一辦理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綜合保障險。西部計劃志愿者的安全健康管理由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和服務省項目辦負責,實行一把手責任制。服務縣項目辦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協調保險公司為志愿者理賠。
第二十二條服務期間,志愿者日常安全健康管理,遵循以下規定:
(一)按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安全健康責任書》的要求,定期開展志愿者安全健康教育,定期檢查各種安全設施,防止交通、水、火、電、煤氣、飲食等意外事故的發生。
(二)志愿者安全健康聯絡員要切實履行自身職責,根據《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聯絡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上報志愿者安全健康信息。
(三)在組織志愿者外出集體活動時,需預先開展安全知識學習,制定詳盡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要求志愿者嚴格遵守。
(四)實行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零事故月報制度。每月5日前,各縣項目辦將上一月《安全健康零事故月報告單》報省級項目辦。
第二十三條服務期間,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根據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證明,可暫停服務工作,根據醫生建議積極進行治療,治療期間繼續發放生活補貼。服務縣項目辦協助志愿者做好保險理賠工作。
(二)治療痊愈的,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可返回服務崗位繼續開展服務。
(三)在服務期內無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適宜繼續參加志愿服務工作的,經省項目辦核實批準后,解除服務協議。
第二十四條服務期間,志愿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縣級項目辦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救援,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防止事態擴大。
(二)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公安、消防、醫療等機構求救。
(三)及時向上一級項目辦報告。如遇志愿者出現身亡或發生集體安全事故等重大情況,應在2小時內報全國項目辦,并配合當地有關部門迅速查清事實、出具鑒定。服務省項目辦應及時通報招募省項目辦,聯系志愿者畢業學校、家屬,并依照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四)在發生突發緊急事件時,按照《處置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突發緊急事件預案》的規定,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服務期間,如志愿者出現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務單位、服務縣項目辦應及時處理并及時報服務省項目辦,服務省項目辦應及時報全國項目辦。發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離崗未返、單方毀約等)隱瞞不報、拖延誤報的,全國項目辦將予以嚴肅處理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相關責任人以嚴厲處分。
四、就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各級項目辦要切實負起責任,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文件精神,將已有各項鼓勵政策落到實處。要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在國家機關公務員招考、事業單位招聘、工齡計算、社會保險繳納年限認定、自主創業、戶口檔案遷移等方面把相關政策落實好、銜接好,切實維護志愿者正當權益。要注意整合團內資源,為志愿者提供技能培訓、見習實習、就業創業、小額貸款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項目辦及服務單位要動員各方資源,積極為志愿者提供就業服務。努力為服務期滿志愿者提供真實、準確、及時、有效的就業崗位信息,為志愿者扎根西部基層創造有利條件。
五、績效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項目辦負責西部計劃志愿者的績效管理,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志愿者的工作特性,以志愿者的思想狀況、學習情況、服務業績以及開展本職工作之外志愿服務活動的情況為主要內容,專門制定西部計劃志愿者考核辦法。
第二十九條服務縣項目辦應在每年6月對志愿者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種。其中,優秀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參加考核總人數的15%。考核結果在全國項目辦頒發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服務證》中予以記錄。
第三十條志愿者經考核合格的,享受相關優惠政策。考核優秀的,除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外,可參評縣、市、省優秀志愿者;特別優秀的,可推薦參加中國十大杰出志愿者等獎項評選。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不得申請延長服務期。
第三十一條每年7月份,縣級項目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志愿者離崗時間,并做好志愿服務鑒定工作;志愿者應與服務單位和縣級項目辦做好工作交接方可離崗。
第三十二條全國項目辦根據各地招募選拔、培訓派遣、管理服務和就業服務工作情況,建立指標考核調控制度,在次年的招募派遣中增加或削減其指標。
第三十三條各級項目辦日常工作原則上在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信息系統中完成。
六、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全國項目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各級項目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本地區志愿者管理相關規定,不得與本辦法相抵觸。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原《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各級項目辦和服務單位職責
根據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和原人事部《關于實施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003〕26號)和《關于做好2004年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工作的通知》(中青聯發〔2004〕16號)精神,由共青團、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聯合成立全國、省、縣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和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由高校團委和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聯合成立高校項目辦。根據工作需要,由服務縣所在地區的地(市)級團委、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聯合成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服務地(市)、縣領導小組和項目辦。各級領導小組和項目辦負責西部計劃的指導、協調和組織管理工作。各級項目辦設在團委,具體負責日常工作。為進一步落實“誰用人、誰受益、誰負責”和“培養與使用并重”的原則,明確各級項目辦和服務單位的工作職責,促進西部計劃的規范管理,建立長效運行機制,特制定本《職責》。
全國項目辦職責
第一條制定西部計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二條協調有關部門制定、落實西部計劃相關政策。
第三條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西部計劃項目實施工作的支持。
第四條制定招募派遣計劃。審批、審定服務縣,分配各省招募指標和派遣指標。
第五條確定選拔原則,擬定招募協議和服務協議文本;指導派出省項目辦開展入選畢業生體檢工作;審定入選西部計劃志愿者;發放《西部計劃志愿者確認通知書》和《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服務證》。
第六條制定培訓計劃,編印相關培訓教材,指導招募省、服務省項目辦開展培訓工作。
第七條為西部計劃志愿者統一辦理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綜合保障險。
第八條制定并負責解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辦法》,指導各級項目辦開展招募選拔、管理服務和就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建立健全督導制度,審定省級項目辦制定的高校項目辦、縣級項目辦考核辦法。
第十條制定西部計劃志愿者生活、交通補貼發放辦法,協調有關單位,及時發放志愿者生活、交通補貼。
第十一條為服務期滿的西部計劃志愿者提供就業創業服務。
第十二條開展全國性西部計劃宣傳表彰、工作交流和文化建設。
第十三條建立西部計劃志愿者信息檔案。
第十四條建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信息管理系統,加強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編制西部計劃經費預算,做好財務管理及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開展項目評估工作,撰寫并發布年度項目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維護西部計劃志愿者的權益。
第十八條完成西部計劃全國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省級項目辦職責
(一)招募省項目辦職責
第一條制定本省(區、市)年度工作方案并報全國項目辦審定。
第二條按照全國項目辦安排和要求,制定本省(區、市)招募計劃,確定各高校招募指標,做好宣傳動員和招募選拔工作,并與服務省協調做好人員選拔、補錄等工作。
第三條認真組織入選西部計劃的高校畢業生進行集中體檢。
第四條與入選志愿者簽定招募協議書,發放《確認通知書》。指導高校項目辦,組織本校入選志愿者在畢業離校前,進行志愿服務有關政策法規的學習和服務理念、服務技能等內容的培訓,并積極開展與之相關的實習、見習活動;做好志愿者的戶籍、檔案管理和黨(團)關系的轉接工作。
第五條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西部計劃本省高校項目辦、縣(市)項目辦考核辦法,按年度進行考核。
第六條安排專人統一組織志愿者赴服務省報到,參加培訓、派遣工作。加強與服務省項目辦溝通協調,做好本省(區、市)派出志愿者的跟蹤培養、管理服務和就業服務等工作,幫助志愿者解決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妥善處理本省(區、市)派出的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
第七條切實協調落實西部計劃相關政策,積極爭取有關部門出臺地方鼓勵政策。
第八條積極做好宣傳、表彰工作。
第九條積極組織并推薦優秀項目辦和志愿者參加評選表彰活動。
第十條切實為服務期滿的志愿者提供就業創業服務。
第十一條建立西部計劃志愿者信息檔案。
第十二條積極推進西部計劃地方項目的實施,規范西部計劃地方項目的管理。
第十三條總結本省(區、市)實施工作,撰寫年度項目實施工作報告,并報全國項目辦。
第十四條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維護西部計劃志愿者的權益。
第十五條完成全國項目辦和本省(區、市)西部計劃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服務省項目辦職責
第一條制定本省(區、市)年度工作方案并報全國項目辦審定。
第二條按全國項目辦制定的原則,指導服務縣落實服務需求、申報服務崗位。
第三條制定本省(區、市)派遣計劃,確定各服務縣及派遣名額,并與招募省協調做好人員選拔、補錄等工作。指導服務縣做好崗位對接及調整等工作。
第四條制定本省(區、市)培訓計劃,組織集中培訓和派遣工作。
第五條按照全國項目辦有關要求,指導服務縣項目辦做好保險理賠工作;協助做好志愿者生活、交通補貼的發放工作;做好重大節假日志愿者慰問工作。
第六條按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辦法》規定,協調、督導服務地市、縣項目辦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健康等管理制度,協調、處理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及時上報全國項目辦。
第七條做好西部計劃志愿者服務延期申報等相關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上報全國項目辦備案。
第八條積極組織并推薦優秀項目辦和志愿者參加相關評選表彰活動。
第九條收集、整理志愿者先進事跡,定期向全國項目辦上報相關信息。
第十條積極爭取本省(區、市)組織、人事、編制等相關部門支持,協調當地政府落實相關鼓勵政策,為志愿者就業創業創造有利條件;動員社會力量,切實為服務期滿志愿者就業創業提供幫助。
第十一條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設立西部計劃服務縣的資格條件,報全國項目辦批準。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督導制度,審定服務縣項目辦制定的西部計劃志愿者考核辦法。根據全國項目辦和服務省項目辦制定的服務縣考核評估考核辦法,對服務縣進行年度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實行服務縣末位淘汰制。
第十三條建立西部計劃志愿者信息檔案。
第十四條積極推進西部計劃地方項目的實施,規范西部計劃地方項目的管理。
第十五條總結本省(區、市)實施工作,撰寫年度項目實施工作報告,并報全國項目辦。
第十六條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維護西部計劃志愿者的權益。
第十七條完成全國項目辦和本省(區、市)西部計劃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服務地(市)項目辦職責
第一條督促、指導服務縣項目辦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條協調、指導服務縣項目辦、服務單位及時妥善處理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向省級項目辦上報相關信息。
第三條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落實鼓勵政策,為志愿者服務期滿后扎根西部基層創造有利條件,動員社會力量為志愿者就業創業提供有效幫助。
第四條協助服務省項目辦對服務縣項目辦進行考核。
第五條積極爭取項目管理配套經費。
第六條完成服務省項目辦和本地(市)西部計劃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服務縣項目辦職責
第一條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計劃并報本省(區、市)項目辦審批。
第二條在認真考察申報崗位的服務單位相關條件的基礎上,確定服務單位及需求人數,向服務省項目辦申報。
第三條與服務單位、志愿者共同簽定三方服務協議,明確志愿者崗位職責,做好崗前縣情縣況、業務培訓及上崗服務工作。確系需要,縣級項目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征得志愿者本人和服務單位同意,并報省級項目辦批準后,可對志愿者崗位在本縣內做適當調整。
第四條按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辦法》規定,協同服務單位做好志愿者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建立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實行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一把手責任制,遇重大事件及時妥善處理并同時上報上級項目辦。
第五條根據全國項目辦和服務省項目辦制定的服務縣考核評估考核辦法接受服務省年度考核。根據服務縣具體情況,制定本縣服務單位、志愿者考核辦法,實行服務單位末位淘汰制,對服務單位、志愿者進行年度考核。
第六條推薦優秀志愿者參加評選表彰活動。搜集、整理、上報志愿者典型事跡和管理案例。
第七條定期看望、慰問志愿者,開展形式多樣的聯誼活動。建立項目辦負責人與志愿者定期談心制度,解決實際問題、聽取意見建議。
第八條嚴格執行全國項目辦制定的志愿者生活補貼、交通補貼發放制度,確保項目管理經費及獎勵經費的專款專用,積極爭取地方政府配套經費支持。
第九條爭取地方黨政及相關部門的政策支持,積極為志愿者落實就業單位,實行就業比例責任制,每年為不少于在本縣服務志愿者人數20%的志愿者落實就業崗位,為志愿者扎根當地就業創業創造有利條件。
第十條志愿者離崗時,縣級項目辦須對志愿者進行服務鑒定,填寫服務證證書,并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為志愿者辦理離崗手續、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一條總結本地實施工作,撰寫年度項目實施工作報告,并報本省(區、市)項目辦。
第十二條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維護西部計劃志愿者的權益。
第十三條完成全國項目辦、服務省項目辦、服務地(市)項目辦和本縣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高校項目辦職責
第一條按照全國項目辦有關要求,制定本校年度工作計劃并報本省(區、市)項目辦審批,認真做好招募報名的宣傳動員工作。
第二條按照西部計劃管理辦法有關工作要求,認真做好資格審查、筆試面試、公示等招募工作。建立志愿者侯備人選庫,做好調換補錄工作,確保招募質量。
第三條協助招募省項目辦或所在地(市)團委認真做好本校入選畢業生的體檢工作。
第四條協助招募省項目辦與志愿者簽定招募協議。
第五條在畢業生離校前,對入選志愿者開展基層工作方法、志愿服務理念、安全健康、就業創業等基本內容的培訓。
第六條按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辦法》規定,落實志愿者在服務期間戶籍、檔案保留在學校,黨、團組織關系轉至服務地等相關事宜。
第七條協助做好志愿者跟蹤培養和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積極爭取出臺校內優惠政策,為志愿者就業提供幫助,辦理發放就業報到證。
第九條總結本校實施工作,撰寫年度項目實施工作報告,并報本省(區、市)項目辦。
第十條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維護西部計劃志愿者的權益。
第十一條完成全國項目辦和學校所在省(區、市)項目辦交辦的其它工作。
服務單位職責
第一條根據本單位的需求和就業情況,向服務縣項目辦申請服務崗位和人數。
第二條志愿者到崗后,與服務縣項目辦、志愿者共同簽訂三方服務協議,將志愿者納入本單位正式職工序列進行管理。在服務縣項目辦的指導下,做好對志愿者的業務培訓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落實志愿者免費住宿以及安全、健康、衛生的生活條件等后勤保障,為志愿者提供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相同的工作條件,并解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條及時向縣級項目辦通報志愿者日常管理及相關工作情況。志愿者離崗時,須對志愿者進行服務鑒定,并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做好志愿者離崗手續,并上報縣級項目辦。
第五條實行志愿者日常管理、安全健康管理一把手責任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志愿者的安全。在有關方面的指導下,作為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處理志愿者安全、健康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第六條爭取地方黨政及相關部門的政策支持,積極為在本單位服務的志愿者落實就業崗位,為本單位志愿者扎根當地就業創業創造有利條件。
第七條接受縣級項目辦的年度考核。
第八條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維護西部計劃志愿者的權益。
第九條完成西部計劃服務縣領導小組及服務縣項目辦交辦的相關工作。